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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客商来北安投资兴业,落户工业园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园区发展实际,在比照《北安市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
一、用地政策
1、入园企业根据生产规模和相关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以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30——50年土地使用权。
2、对入园产业关联度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生产企业,根据使用地块区位,依据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最低地价。
二、税收政策
3、对属于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规定的八种加工行业的入园企业,在建时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投产后生产经营发生的进项税。
4、市财政设立园区发展基金,重点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劳动密集型的企业进行投入、补贴和奖励。
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缴纳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75%的比例,由财政从园区发展基金中投入到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5、入园企业投产后前五年按其每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由财政从园区发展基金中奖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给企业。
三、激励政策
6、入园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根据入园企业对市域经济的牵动程度和对财政的贡献能力,由财政从园区发展基金中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8、对引进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人员,自企业正式投产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其第一个投产年度比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对引进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9、对为市政府争取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人员(职务行为除外)实行奖励。引进或争取无偿资金的,市政府将按到位资金总额的8%对引资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无息资金的使用期在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市政府分别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对引资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并应用的,自增加税收年度起两年内按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20%,由市政府对引资人予以一次性奖励。
10、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人员,由市政府为其安置财政全额事业编制1名。
11、对调入市内企业工作并安家的省(部)级科技人员,包括学科带头人,携带重要科技成果或资金、项目的急需人才,按《北安市投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执行。
四、收费政策
12、入园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属北安市收取的执行零收费,经营性收费属北安市收取的执行最低标准。
五、投资保障
13、对入园企业实行封闭管理,一个窗口对外。厂内生产经营管理由企业自主负责,厂外关系由园区管委会帮助协调。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减负的有关文件要求,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扰企业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
14、园区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科技、信息咨询,落实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15、园区积极为企业协调经营中需政府予以解决的各种困难。
16、园区积极为企业协调疏通资金渠道,建立和密切银企关系,扩大融资领域,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六、服务保障
17、全面推进“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模式,为入园企业无偿提供全方位的行政领办服务(包括项目审批、企业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海关备案、土地使用权证、开工建设和企业生产手续等),让投资者尽快拿到开工前、建设中、投产后的各种手续和证照。
18、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帮助企业组织职业技术培训和人员招聘。
19、园区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供给和保障。
20、入园企业享受当地同类企业最低电价。
21、建立园区市政管理公共服务体系,美化园区环境。
22、建立园内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23、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切实解决企业职工及家属就学、就医、出行等社会需求问题,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24、园区设立企业投诉电话,对企业投诉限期答复,小事不过夜,大事限三天。
七、附则
25、此政策未尽条款,比照《北安市投资优惠政策》执行。
26、此政策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7、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