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优惠政策
1.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可以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2.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中,利用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兴办中小企业或用于公益事业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按划拨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3.工业园区内兴办项目征用土地,应依据经环评审批的工业园区规划进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工业园区企业参股、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4.工业园区的用地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低线”划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5.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6.积极鼓励利用园区内外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国有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财税优惠政策
7. 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工业园区内新办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 凡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10.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发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对科技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开发的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11. 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对引进资金的个人,可按照市上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引资额5%的奖励。
12. 经批准到工业园区兴办实业、承包企业的人员均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酒泉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市委发〔2006〕66号)享受工商管理、税收征管、激励机制等优惠政策。
三、其它
13.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经济效益,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骨干项目要优先审批、减少环节、减少办事程序、优先贷款。
14. 凡在工业园区内新建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的项目,项目投产后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规定予以贴息,经县(市、区)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后,由市县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争取贴息补助。
15. 对工业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和效益好且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允许用自有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担保,金融部门要给予支持。
16.推行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入园企业征收各种规费,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坚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切实减轻入园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