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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认真落实国家、吉林省和四平市有关政策的同时,根据实际制定了一整套加快发展和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
  1、每年园区财政所得超5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前两年每年拿出50%、后三年每年拿出30%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及企业发展。
  2、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省级评审以上)创办的企业,前两年每年拿出60%、后三年每年拿出40%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
  3、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每年拿出70%、后三年每年拿出50%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
  经园区有关部门认定的规模化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园区可用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给予扶持。
  经园区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比国家规定缩短3-5年计提。
  科技人员(企业法人代表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创办企业(公司),自纳税之日起,园区财政从所得部分前两年每年拿出60%、后三年每年拿出40%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率(含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低于50%;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园区财政所得部分,5年内全部拿出用于支持科技人员搞科技创新。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 ,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 ,最低40元/m2;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用地,最低22.5元/ m2;种植业、养殖业永久性建设用地,最低20元/m2。
  对于投资额较大和高新技术项目,可用企业有效资产抵押作为土地出让金(部分)担保。
  园区最大限度地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幅度,简化收费手续,公开收费标准。所有收费(代收代缴除外)最低比规定标准减少20%收取。
  对引进项目和资金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实际贡献给予重奖。引进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5‰奖励,引进资金按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数额3-5‰奖励。
  对投资额较大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