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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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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财税优惠待遇: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的年度期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获利年度期,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1.2%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6)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增值。
(7)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基建、技改项目,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技改计划及项目审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土地、规划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土地、选址及相关的审批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优惠:
⑴、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科研用地,每亩优惠6万元;
⑵、市级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科研用地,每亩优惠3万元;
3、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凡企业已经落实自筹资金部分的,金融、外汇等部门应优先予以提供信贷、外汇资金及相应的配套流动资金。凡列入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金融部门予以优先落实国家、省下达的专项建设贷款,并按优惠利率计息;社会效益明显,投资回笼周期较长的专项贷款,可申请延长1-2年还贷期限。
4、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用电应当优先安排,并按重点企业电价计收电费。高新技术企业可向水、电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电增容费半年至1年。
5、高新技术企业征地免收"农转非"补偿金。
6、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温州,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7、对落户温州从事高新技术研制开发并符合温州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科技人员及配偶、子女,免收进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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