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东侨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是我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重要举措之一。为鼓励国内外投资商、科技人员进入东侨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投资兴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东侨高科技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享受《福建省促进高新技术发展优惠政策》、《宁德地区行署关于扶持高新兴产业技术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经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待报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参照执行。入区的软件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实委“五免五减半”的政策。
二、入驻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前三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构成地方收入部分,每年底由财政按50%的比例拨给企业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实际投资总额在1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前三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构成地方收入部分,每年底由财政全额拨给企业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期满后继续由财政按30%的比例拨付,时间二年;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额超过100万、300万、1000万元的,每年由财政分别按超过部分的10%、20%、30%比例拨给企业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
三、东侨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出口型企业、海关、财税部门优先给予确认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四、除中央、省统一布置的财税大检查并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园区进行各种检查。
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将企业利润用于区内高新技术产品的再投资,再投资部分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部分或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产生效益、已缴纳所得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
六、全面实行服务代理制,免费接受客商委托,全程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提供后续服务。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各种法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同时不得搭车征收其他任何费用。
七、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地价不高于5万元/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用地给予15%的优惠,还可根据技术含量高、相关产业带动性强、建设期短等因素给予更加优惠的地价,土地款可分期缴纳,并按实际投资额发给土地证,可以用于银行贷款抵押;租用工业标准厂房的2年内免收租金,2年后给予适当减免;购买厂房的按成本价给予优惠并优先办理土地证、贷款抵押证。
八、建立人才储备库,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多种形式参与园区建设。对在园区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设立重奖,发放特殊津贴,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协助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和津贴。
九、入区企业投资者以及引进的相关人才,由公安部门为其亲属免费办理1-2名农转非户口和1-5名常住户口;在区内投资的外商,可为其在投资地有固定住所的内地亲属办理常住户口,人数不限。各投资商子女入托、入学以及文化、医疗等一律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本优惠政策由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