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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工业园招商 土地政策优惠

    平原县历史悠久,至今已有2200多年历史,东汉末年以仁二和著称的汉昭烈帝刘备曾任平原县令。县内保留有龙门石刻,文昌阁、千佛塔等历史文物和古物。

    平原县地处华北平原腹地鲁西北平原,德州市中部,总面积1047平方公里,东连山东半岛沿海开放城市,北望京、津、塘经济区,西靠山西能源基地,南融济南。

    平原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平原县城南距济南80公里,北距北京350公里,距天津220公里,青岛港420公里,黄骅港110公里。距平原35公里的德州市海关直通口岸,有办理出口报关业务。京沪铁路从县城穿过,有客货中转车站一处,京福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并设有两个进出口,105国道、101、315,318省道和四通八达的县乡公路,客货运输十分方便。已建有小型飞机场一处。从宁波至平原县高速公路11小时到达,乘火车15小时可到达。可谓北上京津塘,南下宁沪杭,东出沿海,西进内陆。

    该县能源充足,通讯便捷。平原县距国家大型电厂—一华能发电厂35公里,装机总容量252万千瓦。有22万KVA变电站—座,11万KVA变电站五座,热电厂—处,年供电量10亿多千瓦时,可提供足够的能源保障。用电价格低廉,工业用电每千瓦时o.60元(按企业可协商)。自中原油田输气管道至县城的已建成投用,国家西气东输管线穿越留有接口。平原县还是山东省第一个电话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南方电信、铁通公司都有分支机构,通讯十分便捷。

    平原县劳动力资源丰富,18-40岁之间的劳动力人口达20多万,月工资平均800元,且勤劳朴实。各项基础设施投资成本不高,通讯、水、电、餐饮、娱乐等非常方便,环境自然,空气清新。

    平原县制定优惠政策让利方便于客商,由专门的外商投资服务部门负责有关事宜,限时办理,快捷高效。该县划有经济开发区、民营园区等不同投资额度的区域,用地、税收、工商等都由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扎口式统一管理,其它单位、个人不得干预,确保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落实。县城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设立的龙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完善,投资环境优越:规划占地面积20平方公里,开发区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等设施基础齐全,现有入区企业81家;订有“对客商投资高新技术或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用地。”等各类优惠政策。

    平原县现已有中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200家,形成造纸、化工、机械、饮品、粮食深加工、生物制药等六大优势产业,拥有德齐龙化工集团、照东方纸业集团等国家大型企业。近年来,该县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先后与美国、韩国、日本、台湾、香港以及北京、上海、浙江等国家和地区的部分知名大企业进行了成功合作。吸引了大批企业来我县投资兴业,全县现有外商投资企业110家,总投资额达45亿元。

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优惠政策

  1、龙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厂的,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投资商占用的土地属农用地的,县政府负责占补平衡,投资商免缴耕地开垦费。投资商也可以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

  2、对客商投资高新技术或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用地。

  3、外商租赁龙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厂房的:按每年每平方米30—50元的标准交纳租赁费;租赁原企业现有闲置厂房、场地的,按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15员的标准交纳租赁费。

  第二条 财政奖励政策

  1、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独资、合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前5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第9—10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2、外商利用原企业现有闲置厂房、场地、设施的,其财政奖励还可放宽,具体情况视其经营期限、闲置资产利用及接收原企业人员上岗情况确定。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属县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免除,须向县以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项费用,由县外商投资服务大厅依据核定的最低标准,一个窗口一次收取。

  第四条 环境优惠政策

  1、对来我县投资的国内外客商,由外商投资服务大厅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从收到所需文件材料之日起,县内手续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县以上手续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外商可依照国际惯例对其在生产经营采取封闭式自主管理,尊重客商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任何单位未经平原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

  3、对外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对投资大,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可为企业提供特殊重点保护。

  4、根据内外资企业需求和经营状况,可由平原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按有关信贷程序为企业提供适量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特殊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国内外名牌企业、500强企业一级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农业高新技术等领域的独资、合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可根据内外客商投资项目和投资要求,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另外协商。

  第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平原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